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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村小伙经营麻辣烫发生交通事故,历经两审终获赔偿款13万元!
来源:金华律师
发布时间:2019-07-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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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事人概况
孙先生农村户口在长春市经营一家麻辣烫店,2015年出门时被车辆撞倒,发生交通事故。孙先生有一个婚生子(7周岁)。
案情
2015年12月11日18时35分,马某驾驶×××号小型轿车,沿人民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四平路路口处时,遇孙先生在斑马线内步行由东向西通过路口,车辆与孙先生相碰撞,发生道路交通事故,致孙先生受伤此事故经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宽城大队认定,马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,孙先生不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。
一审胜诉获赔13万元
接受孙先生委托后,我们帮助孙先生完成司法鉴定,确定伤残等级为10级、误工期限120天、护理期限90天、营养期限60天。因孙先生为农村户口,而农村赔偿标准较低,我们指导张先生从不同角度准备在城镇生活居住的证据。
经过长春市宽城区法院审理,法院最终采纳我们的意见,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,另支付孩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,孙先生共计获得赔偿款13万元。
二审维持原判
对方不服一审判决,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,经过我们的努力,最终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。
【裁判文书

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(2016)吉01民终3870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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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金华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吉林普熙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2201*********54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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